- Q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行為態樣為何?
- Q2: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反覆或持續」的意思為何?
- Q3: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意思為何?
- Q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違反意願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判斷標準為何?
- 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 Q6: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書面告誡是什麼?
- Q7: 我已經報案了,也有要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是對方還是持續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 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 Q9:我發現同事/同學被跟蹤騷擾時,我可以怎麼協助他?
- Q10: 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會負哪些刑責?
- Q11: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Q12:保護令有什麼用?
(1) 畏怖之判斷標準,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2) 反覆持續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且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將造成心理壓力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嚴重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