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騷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之反覆或持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 性騷之認定,是以性別為基礎,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且與性相關的行為;其認定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及合理被害人的綜合考量,而不是依行為人有無性騷擾意圖為判斷。
3.「無合理懷疑原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意指法院要判決一個人有罪,必須根據足以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行,亦即必須根據經驗法則,理性之人會覺得是無可懷疑的證據。跟騷是刑事犯罪行為,刑事有罪判決須以「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確信為前提;而性騷擾行政申訴與調查成立與否之證據法則,不應如刑事程序適用「無合理懷疑」之標準,應適用 「明確合理之法則」,即一般理性之人,在相同之證據上,均會認為有性騷擾之可能時,始能認定之。(林麗珊,2023:447-448)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