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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