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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跟蹤騷擾情形正持續中: A、 請冷靜應對,尋求周邊人員協助。 B、 蒐集證據,記錄下被跟蹤騷擾的過程(如起訖時間、地點、對方特徵、逃逸方向)。 C、 避免與行為人正面接觸或衝突。 D、 可下載「北市警政APP」,使用求救鈴、警示跑馬燈功能,透過警笛聲嚇阻行為人,或在無法出聲或不想驚動行為人情況下使用跑馬燈功能,請求周邊人員協助報警,也可使用視訊或簡訊報案求助。 (2) 遇到跟蹤騷擾行為,可以就近向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3) 如有遭跟蹤騷擾情形之訊息內容、錄音影檔案或其他搜集證據均可提供給警方依法查處。 (4) 當警察調查後,發現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依職權或徵求被害人的意願,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 (5) 警察機關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這裡的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 ,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跟蹤騷擾 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6) 警方也會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例如增設巡邏箱、護送返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