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行為態樣為何?
- Q2: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反覆或持續」的意思為何?
- Q3: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意思為何?
- Q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違反意願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判斷標準為何?
- 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 Q6: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書面告誡是什麼?
- Q7: 我已經報案了,也有要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是對方還是持續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 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 Q9:我發現同事/同學被跟蹤騷擾時,我可以怎麼協助他?
- Q10: 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會負哪些刑責?
- Q11: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Q12:保護令有什麼用?
(1) 反覆或持續非偶然一次為之,參考外國法制實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持續反覆」要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奧地利刑法認為應從「時間限度」,即長時間的騷擾,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日本則認為所謂「反覆」,係指複數次重複為之,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作判斷。 (2) 本條適用非指全數款項之要件皆須成立,僅須反覆或持續從事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有本條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