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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第二十八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次依CEDAW第十九號及第三十五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 (2)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延伸來說性別的解釋是每個人對於自己或他人所具有、顯露的男性化與女性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也可說明社會對男性行為與女性行為的一種評價。 (3)與性或性別有關常見案類如癡迷愛戀、追求(占有)未遂、性別歧視、性報復及性勒索(揭密他人性私密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