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行為態樣為何?
- Q2: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反覆或持續」的意思為何?
- Q3: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意思為何?
- Q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違反意願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判斷標準為何?
- 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 Q6: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書面告誡是什麼?
- Q7: 我已經報案了,也有要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是對方還是持續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 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 Q9:我發現同事/同學被跟蹤騷擾時,我可以怎麼協助他?
- Q10: 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會負哪些刑責?
- Q11: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Q12:保護令有什麼用?
(1) 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第二十八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次依CEDAW第十九號及第三十五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 (2)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延伸來說性別的解釋是每個人對於自己或他人所具有、顯露的男性化與女性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也可說明社會對男性行為與女性行為的一種評價。 (3)與性或性別有關常見案類如癡迷愛戀、追求(占有)未遂、性別歧視、性報復及性勒索(揭密他人性私密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