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行為態樣為何?
- Q2: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反覆或持續」的意思為何?
- Q3: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意思為何?
- Q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違反意願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判斷標準為何?
- 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 Q6: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書面告誡是什麼?
- Q7: 我已經報案了,也有要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是對方還是持續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 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 Q9:我發現同事/同學被跟蹤騷擾時,我可以怎麼協助他?
- Q10: 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會負哪些刑責?
- Q11: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Q12:保護令有什麼用?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4、5項: (1)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分局)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表示異議。 (2) 書面告誡異議案,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3)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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