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行為態樣為何?
- Q2: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反覆或持續」的意思為何?
- Q3: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意思為何?
- Q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違反意願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判斷標準為何?
- 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 Q6: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書面告誡是什麼?
- Q7: 我已經報案了,也有要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是對方還是持續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 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 Q9:我發現同事/同學被跟蹤騷擾時,我可以怎麼協助他?
- Q10: 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會負哪些刑責?
- Q11: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Q12:保護令有什麼用?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