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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二、刑法之規定: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犯罪類型規定於刑法第221-229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之1條加重強制猥褻、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第226強制性交猥褻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對未成年性交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等類型。
內容大致依性自主權受到侵犯的方式為性交或猥褻作為區分,再以受害者的年齡、心智狀態、與加害人的親屬狀況以及犯罪的手法是否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式作為各罪之規定。犯罪的主要的內涵大致分為性交與猥褻的行為2種。
性侵害之迷思?
1、只有女生才會被性侵害?且性侵害只發生在異性間,同性之間不會發生性侵害?不管是男生、女生,皆有可能成為性侵害被害人。另外,不一定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才會發生性侵害案件,男對男或女對女,只要是利用強暴、脅迫、催眠術、酒醉、詐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之不正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皆構成性侵害之要件。
2、性侵害被害人之年齡層都是屬於年輕人?
從性侵害案件分析來看,小至未滿一歲之嬰兒,大致年屆90歲之老嫗姐有可能成為性侵害之被害人,因此,並不是只有年輕貌美的人才會成為性侵害被害人。
3、性侵害加害人幾乎都是陌生人?
根據內政部家防會之統計,性侵害加害人與被害人認識者高達80%,也因此加害人利用被害人對其沒有戒心之狀況下性侵害得逞。
其他性侵害之迷思:
*被害人沒有抵抗,就是自願。*被強暴的女孩都是不正經的女孩,誰叫她穿那麼暴露。
*都是被害人自己惹的,誰叫她這麼晚出門,引誘犯罪。
*男朋友或先生強迫性行為不能算是強暴。*被強暴很丟臉,很不名譽,不要講出來。
*在家裡很安全,不會有性侵害。*會強暴別人的人都是變態狂,他們控制不住性慾。
*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只有在深夜、偏僻、暗巷才會發生性侵害。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不算是性侵害。
*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性侵害。
*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避免性侵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