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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踏入社會的心情是緊張興奮而帶一點不安的,報紙上令人眼花潦亂的求才廣告該如何篩選?面試又要如何注意自身安全呢?以下是我們的建議。

二、預防守則

(一) 抉擇篇─確立目標,學以致用

先考量個人學歷、身體、經歷後,與家人討論決定就業方向。
先向各地就業輔導中心詢問瞭解本身權利義務後,再選擇工作與場所。
找工作時,對浮華不實、前後內容不一的求才廣告,應提高警覺,勿前往應徵,一般常見的求職陷阱如下:
強調工作輕鬆,待遇優厚。
工作內容訊息不明,僅有信箱、電話,未有公司名稱與地址。
可先貨款協助解決困難,身分保密,高薪,小費多,條件為年輕貌美。
不必甄試,但要先繳可觀報名費或保證金,或必須繳費參加職前訓練。
應徵前先求證是否有該公司﹑其信譽如何,並以電話聯絡瞭解工作性質或至工作地點附近觀察其環境。
選擇工作以興趣與能學以致用者優先,選擇與所學類科性質相關、工作時間固定、工作場合單純、不需深夜工作及體力能負擔的工作,千萬不要以工資高低作為選擇惟一標準。
(二) 面試篇

求職面談,如需繳交證件時,問明原因,並堅持只交證件影本。
至現場面試時若對方有不合理要求或不當言談舉止,可以向他請求借用電話,打給親友詢問後,藉故委婉拒絕,使對方知所警惕。
到達面試地點時,先行觀察出口,做好應急準備,並應避免食用飲料或點心。
勿於面試當場給對方明確的承諾,應告知對方考慮後再回覆。
需要訂定書面契約時,務必看清內容並要求公平合理,須先向相關單位或長輩請教後,再行簽約,契約內容有類似以下條款時,更須向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後,再行簽約:
預扣薪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未工作滿一定天數不得領薪及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預繳工作保證金。
放棄一切民事賠償。
強迫加班或不加班扣錢。
扣押身份證件。
切勿繳交大筆保證金或保險費,亦不任意借支薪水。
(三) 上任篇

初任職時,應先熟悉環境,並注意公司營運情形,以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注意工作規範與安全,服務單位有安排安全訓練與講習時,應用心參與。
三、諮詢專線

勞工福利服務機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02-27208889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02-25972222

不實廣告檢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02-23517588

其他服務專線
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法律諮詢專線 27256168

四、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48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
         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
         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五、更多資訊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