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詐欺案件犯案歹徒擅於利用人性的弱點,以巧言令色配合時空因素,遂行詐騙技倆。為使民眾瞭解各類詐欺案例、手法特性及如何避免受騙,內政部警政署特彙編「預防詐騙宣導手冊」提供民眾參考,引為前車之鑑,以減少詐欺案件發生。
二、常見詐欺犯罪型態與手法
(一) 利用貪念
1.刮刮樂或六合彩金詐欺
2.金光黨詐欺
3.假元寶或金飾詐欺
4.重利型投資詐欺
5.老千集團詐欺
(二) 冒用證件或身分
1.信用卡詐欺
2.假權狀或證照文件詐欺
3.假身分詐欺
(三) 信用詐欺
1.票據詐欺(芭樂票)
2.虛設行號詐欺
3.倒會詐欺
4.惡性倒閉詐欺
5.不動產售賣詐欺
6.詐購財物
7.假貨騙售詐欺
8.度量衡詐欺
(四) 保險詐欺
1.以假健康證明購買保險
2.產物保險謊報失竊
3.加強被保險人詐領保險金
(五) 趁人之危
1.重病醫藥詐欺
2.婚姻交友詐欺
3.超收拖吊車輛費用
(六) 仲介詐欺
1.司法黃牛
2.非法介紹所
3.佯稱代辦貸款詐欺
(七) 利用同情
1.謊報傷病救急詐欺
2.假稱傷病或貧困詐欺
(八) 利用迷信─巫術或宗教詐欺
(九) 就業(或打工)陷阱(請參閱安全求職)
(十) 不法傳銷詐欺
三、防制詐欺因應措施重點提示
以下針對最近較常發生之詐欺案類,略舉其防詐因應之道。詐欺案件之受害者,大部分都是昧於無知或因無助所致。要避免受騙,除勿存貪念外,多吸收資訊以增進常識,可藉他人經歷教訓,引為鑑戒。遇事遵行「停」、「聽」、「看」守則;也就是勿急勿躁、多思考、詳查證,妥加研判處置,如此應可避免許多錯誤和損失。
(一) 勿存貪念
探究所有詐欺案中,以被害人「貪大失小」的原因居多,尤以近來流行刮刮樂、六合彩(金)之詐財案例中,甚有「貪大失更大」之事例發生,是以防詐第一要務為:「勿存貪念」。貪念是造成被騙的主因。
對於容易變現的貴重金飾等物品,輕易就能賤價買到,能不懷疑其中有詐?
(二) 勿忽略徵信手續
通常舉辦刮刮樂彩卷贈獎活動之單位,必須有一家合法公司做信譽保證,並請政府財稅機關當見證。民眾應先向該保證公司或相關見證機關電話查詢。
正當公司所舉辦刮刮樂彩卷贈獎活動,領取彩金是要先繳稅金。為避免被騙,可親自登門拜訪,以確定真假。
收到他人所開支票時,應先考慮開戶(票)時間,可經由銀行徵信其開戶日期、往來情形及存款基數。開戶時間太短而金額龐大時更要特別留意。
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了從相關執勤人員服飾及佩件認明外,應請其出示身分證件。
(三) 妥善保存及處置重要證件
個人身分證、健保、信用卡及護、駕照等證件應妥善保管,勿輕易交予他人。發現遺失或破損時,應即時向有關機關報備並申請補發,做好檢查防護措施,以防止被非法冒用,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重要文件、影本、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包括不用之存摺)、空白支票等資料,注意避免遺失或流出。對需要用簽(蓋)章作為鑑定辨識依據之文件,最好能以簽名代替印章,較能防止印章被仿冒或致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四) 細心照料家中年長者
金光黨行騙對象以教育程度較低、鄉村年老者為多。平時應常提醒他(她)們有關歹徒行騙手法及勿與陌生人閒談。其存款簿、印章應分開放或交家人代為保管。另金融業者遇客戶(尤指老年人)有異常提領鉅款時,應主動查詢或通報警察到場瞭解實情。
(五) 注意個人帳戶情形
定期檢查自己郵局、銀行或信用卡帳戶內金額多寡的改變,隨時與郵局、銀行保持聯繫。
(六) 如何預防倒會詐欺
參加民間互助會應注意會首及其他會員的信用情形,對交予會首或會員之會款,應儘可能要求收款人出具簽章收據,以示鄭重與負責,並隨時注意每會開標情形,以確實瞭解互助會運作是否正常。
(七) 預防不法仲介詐欺
房屋買賣,要找信用、可靠、有經驗口碑或自己熟識的代書經手,對所交易標的物,並應先徵信其土地資料,瞭解其設定狀況及貸款情形,並可向原屋主查詢,或利用電腦連線查詢該案情況,若情況有疑,應暫緩簽約。
(八) 預防謊報親友傷病詐欺
遇有報稱親友傷病救助情事時,應先保持冷靜,然後先打電話確認那間醫院,那個病床,並向相關親友探詢,才能釐清實情,避免受騙。
(九) 勿病急亂投醫
疾病醫療基本上是嚴謹的科學行為,有病求醫最要緊是要能對症下藥。盲目投醫或輕易相信他人介紹,而服用未經臨床實驗藥品,實在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且易為騙徒乘機詐財。
國人過於重視食補療效、喜歡買藥或亂服成藥等一些不正確觀念與習性,加上誤聽誇大不實的商品、醫藥廣告,是遭致不肖商人詐財的主因。
(十) 小心宗教陷阱
當前社會因許多人沉迷於宗教現象及信仰效果的追求,以致對「神」過份依賴,造成有心不法之徒不當運用,是發生宗教或巫術詐欺的主因。吾人應有所認知防範。
(十一) 戒除賭癮
俗話說「十賭九輸」、「賭是無底深淵」,碰到老千勢必損失慘重,戒賭是免於受騙不二法門。
四、法令處罰條文摘錄
《 刑法 》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前條」應指前四條,刑法於八十六年修正時未一併因應增列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二、三而修正,已建議修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之人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