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法令名稱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適用範圍 |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條件性騷擾。 | 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 |
例外情形 |
| 受僱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性騷擾,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或不同單位具業務往來人員持續性騷擾,或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
申訴管道 | 1.行為人所屬學校 2.教育主管機關 | 1.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雇主 2.直轄市、縣(市)勞政主管機關 | 1.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 2.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3.警察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