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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性騷擾?

A: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敵意環境性騷擾或交換式性騷擾行為。若造成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甚至影響其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Q:如何蒐集證據?

A:

1.確認事發現場或附近是否有監視錄影設備。

2.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行為人傳送的性騷擾訊息、圖片、影像或電子郵件等。

3.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4.寫下事件發生過程,包括人、事、時、地、物及內心感受,或回想事件發生後有無告訴過任何人,屆時可提供調查委員參酌。


Q:如何提出行政申訴?

A: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可以向以下窗口提出申訴:

1.申訴時性騷擾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以下簡稱所屬單位)或僱用人。

2.如性騷擾行為人為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社會局(處) /家防中心提出。

3.向警察機關提出。


Q:性騷擾申訴有無時效規定?

A :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申訴時效如下:

1.一般性騷擾: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

2.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

3.被害人未成年:成年後3年內。


Q:不服性騷擾調查結果可以怎麼做?

A: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警察機關調查完成後,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社政主管機關審議結果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Q:性騷擾行為人須負哪些責任?

A:

1、刑事責任: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需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25)

(2)不同行為態樣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毀謗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2、行政責任: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性騷擾防治法§27)

3、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性騷擾防治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