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駐(派出)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社區家防官)負責協助受(處)理員警辦理以下事項:
一、受理報案:
(一)派員處理或轉報(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
(二)案發後報案應填製「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協助評估有無聲請保護令之必要;涉及刑事案件,另依處理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逮捕拘提作業程序辦理。
(三)受理非本轄案件,不得拒絕或推諉,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至警政婦幼通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通報,相關案卷資料陳報分局函轉管轄分局處理;已聲請保護令者,應敘明受理單位。
二、處理階段:
(一)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
(二)視現場狀況,通知鑑識人員到場照相、採證。
(三)縝密蒐證並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受理案件二十四小時內,於本系統填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並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
(四)提供被害人安全計畫書,並妥為告知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五)被害人有安置需求時,應通知社政單位;必要時,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協助被害人或依職權聲請保護令:
(一)依定型稿範例協助被害人填寫通常或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二)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即通知分局家防官代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三)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必要時,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四、結果處置:檢具告訴筆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現場報告表、保護令聲請書狀、相片、驗傷單、戶籍資料及TIPVDA量表等相關資料,以陳報單報請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分局家防官)聲請保護令,另按「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作業程序檢核表」項目逐一檢核,該表並附於卷宗之首,併案陳核。
一、分局家防官收受分駐(派出)所陳報單,應檢視所附各項文件資料有無缺漏。
二、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案件,應以書面儘速函送地方法院,以保護被害人安全。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