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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暴被害人若要返回住所取物,警方能否協助?

問:家庭暴力受暴被害人若要返回住所取物,警方能否協助?

答: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之規定,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該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