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護令可以保護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一)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
種類 | 申請人及程序 | 核發程序 | 效期 |
緊急保護令 (可不開庭) |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 得不經審理程序。 |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 需經審理程序。 | 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