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疇?
A: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1、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指無婚姻關係下,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者。
2、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外甥孫等等。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兄弟妻、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新增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民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執行、警察提供保護、告誡約制相對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等規定。